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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学院公务用车改革及交通差旅费管理办法

广州商学院公务用车改革及交通差旅费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随着国家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的全面推行,学校周边交通网络的不断完善,为我校交通车及公务用车实行社会化改革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条 改变传统的交通车及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方式,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按照合理、节约、高效的原则,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实现交通费用节约可控、出行便捷、报销制度科学合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公务用车改革
第三条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从严配备保障性的公务用车,车队仅保留适量公务车,主要用于以下情况:机要通讯、应急事件、重要文件、财务用车、携带现金或印章等贵重物品、接送领导或重要客人等等。
第四条 除第三条约定的用车事项外,普通公务用车由出差人员自行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学校适度补贴交通差旅费用,特殊情况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可调用私家车(须按学校规定报销)或向社会租用车辆。
第五条 原上下班接送车并没有惠及全部在校无住房的员工,且车队车况老化,因此不再设员工通勤班车,适当提高在校无住房员工的交通补贴,员工可自行选择出行时间以及自驾、拼车等交通方式上下班。
第六条 学校与广州市第三汽车公司达成合作协议,以优惠价为我校教职工开通往返广州商学院—华师的专线。
第三章 交通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七条 提高在校无住房员工的上、下班期间的交通补贴,由原来的260元/人/月提高至300元/人/月。交通费补贴以考勤表为准(法定假除外),寒、暑假或病、产假因没有上下班不予计发,请假者按实际天数予以扣除。
第八条 因公务自驾私车发生的汽车费用,须先申请后报销,按要求填报《广州商学院公务租用车辆申请报销单》(附表1),经所在单位(部门)同意,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用车记录或手机导航截图(用车时间、起止地点、里程等),可按1.5元/公里(路桥费、停车费实报)的方式给予报销,超出200公里部分按1.2元/公里计算,凭有效发票报销,票据所列时间与公务发生时间必须相互印证(不予报销不相关的费用),因违章罚款而产生的费用一律不报。
第九条 因特殊公务(应急、重要文件、携带现金或印章等贵重物品、接送领导或重要客人等)确需外租车辆,可选择租用与学校签订合作协议的运输公司的车辆,(须填报《广州商学院公务租用车辆申请报销单》),报校办统一协调安排,按月结算。除因租车费用更经济外,不允许擅自租用外单位车辆。
第十条 租用中巴或大巴应该首选与学校签约的运输公司,除因租车费用更经济外,不允许擅自租用外单位车辆
第十一条 规范并完善交通差旅费报销制度,提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的差旅费补贴标准(附表2),鼓励绿色出行。
第四章 报销管理
  第十二条 异地城市出差需报经费预算,使用各单位预算经费的,由所在单位正职负责人审批;使用科研经费或专项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因特殊原因需乘搭出租车、网约车到机场、火车站或码头的,需说明原由及标明起止地点,凭票据实报销,不计发当天的市内交通补助。
  第十三条 私车公用超过800元的,在报销时还需提供租车协议,并到税局代开发票方予报销。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于两周内办理报销手续,特殊情况如在假期或外出比赛、调研等,可适当延时,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不得跨年报账。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无法提供原始凭据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教职工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违反差旅费管理制度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各单位财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相关经办人员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内容真实、完整、合规;核算中心负责审核票据的合法性。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出差前应提前打报告申请,批准后方可出差,自行出差或无申请出差不予报销差旅费。
各单位须自行对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在出差期间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费用报销,如确实在出差地需要接待的,需向上级单位申请方可接待。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纪检监察、财务等部门责令改正,追回直接责任人的违规资金,并视情况在校内予以通报、纳入不诚信名单,并在以后的出差报销中另行严格审查,情况严重的,同时需降低所在部门的绩效评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单位不再重复报销。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出差费用报销规定及各项补贴标准表》同时废止,其他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表:1.《广州商学院公务租用车辆申请报销单》
2.《广州商学院交通差旅费用报销及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