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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资产报废管理制度

一、 目的:
为了加强园区资产管理,使资产的报废有据可依,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 资产报废的范围:
1、设备寿命期满,确实丧失效能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
2、因自然或人为因素损坏,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
3、因霉变、鼠咬无法使用的资产。
4、因使用技术性能严重落后,不宜继续使用的资产
5、因长期搁置、自然损耗或氧化,无法使用的资产。
6、已没有维修价值也不能做其他用途的报废资产。
7、严重占用空间,且利用价值不大的废旧资产。
三、 资产报废鉴定:
资产处根据需报废物品的实际情况,填写报废申请表(详见附表),并召集相关的技术人员做现场鉴定,鉴定人员核实后认为确无使用价值后可以在报废申请表签属意见。
四、 资产报废处理流程: (详见附页)
五、 资产报废处理原则:
资产报废在未批准之前,任何人不得对申请报废的资产进行处理。批准报废的资产由财务处配合资产管理员按批准处理意见进行变价处理。变价收入由财务开收据收款,财务处以批准的报废申请单以及出纳入账凭单复印件单独建档保存。
六、 资产报废处理询价原则:
由资产处、财务处分别进行询价,取最高价。
七、 其他:
报废申请经最终领导批准后,由财务处、资产处共同组织报废物资出售,出门单需由资产处处长及财务主管签字核准方可,出售所得现金交存财务,报废物资的出售处理原则上每月最多进行一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实施,由财务处、资产处负责解释。


财务处
2010-8-23